学院学术规范制度

2021-11-13  来自: 哈尔滨应用职业技术学院教务信息网 浏览次数:2892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净化学术环境,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营造优良学术氛围,鼓励科技创新,增强我院科技服务社会能力和在学术界的竞争力和影响力推进学院学术道德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哈尔滨应用职业技术学院的教师和学生及以哈尔滨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者。

第二章 学术规范

第三条 基本学术规范

 (一)全院教职员工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二)依法保护哈尔滨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四条 科学研究规范

(一)充分尊重他人学术成果和知识产权。进行学术研究,应了解相关学术领域已有的成果和研究进展,若涉及到他人成果,要充分尊重其知识产权。在学术研究中引用他人成果,注明出处;被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不得使用未亲自阅读过的文献。

(二)在学术研究工作中坚持严谨求实、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不得故意捏造、篡改数据或其他资料,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作风和行为。

(三)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负责人,是项目的实际研究人员,应遵守项目审批(或委托)单位的规定,按期开展项目研究,接受中期检查、上报阶段性研究进展、按时验收(结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题者,应按项目审批(或委托)单位的规定,及时提供书面说明,申请延缓结题。

第五条 学术成果规范

(一)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篡改、造假、侵吞他人的学术成果。

(二)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合作成果的署名应按照对科研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

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承担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不得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作为多项成果发布,反对一稿多投或以同一项成果重复申报多项同级奖项。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或说明情况。

(四)凡接受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结果发表时,应以适当的方式标注资助来源,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标注或致谢实事求是。

(五)教职工在岗、学生在校期间所取得的成果属于学院。合作成果应按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做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 学术评价规范

(一)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坚持同行专家评审制、回避制、民主表决制和结果网上公示制。

(二)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基本标准。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相关材料的基础上,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不准擅自改变成果性质,不准夸大业绩。评价措辞应严谨、准确,慎用“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


(四)院学术委员会不得违反评价程序和评价制度;不准泄露评价成员名单、评价议程、讨论过程评审成员的个人意见;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

(五)评审专家应遵循秉公持正的原则,对其评价意见负责。评价者对不当评价、评价、泄密、披露不真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不准因与被评者关系亲疏,拔高、虚报或贬低、瞒报被评者学术业绩;不准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损害学院和他人利益。

 第七条 学术批评规范

(一)大力倡导学术批评,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鼓励不同学术观点的讨论,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相互交流。

(二)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三)在艺术作品的创作及评论中,应尊重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及其它权利,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和诽谤。

 第八条 学术引文规范
    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应以原始文献为准。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注明出处。

 第九条 发表论文、出版论著规范

 (一)论文、著作等成果发表或出版时,应标注作者单位。未参与成果写作及未经他人允许,本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他人成果里署上自己的名字,或在自己的作品里署上他人名字。

(二)图书出版时,应正确标识作者的创作性质,即准确界定“著”、“编著”、“主编”、“参编”、“译”、“校”、“注”、“资料汇编”等不同的创作类型。

(三)汇编、出版有他人文章的文集、论文集等,应征得原成果著作权或出版权所有人的同意,取得相关的授权。

(四)学术论文、论著文本应规范使用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等,力避病句、错别字、标点符号错误、外文拼写错误等。

(五)发表成果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泄露应保密的学术内容。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应受学术道德谴责并受相应处分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二)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注释;

(三)雇用或代替他人撰写论文;

(四)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五)夸大研究成果,一稿多投;

(六)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第十一条 哈尔滨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四章 学术责任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对违反学术规范的学术不端行为情况进行调查,并作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在考核评估、人事录用、职称晋升和项目审批之前,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规范的情况。对有较严重违反学术规范行为者,向有关部门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取消其相应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哈尔滨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关键词: 学院学术规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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