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新生入学,须持哈尔滨应用职业技术学院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同时交纳相关费用。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事先向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并附原所属单位、街道或乡镇(因病请假应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招生录取相关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根据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应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或者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检,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本人申请,由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经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在一个月之内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院按照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参见《哈尔滨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高校助学细则》)
未按时返校注册期不足两周的,返校后,应到学院学生处办公室补办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或暂缓注册者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注册,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注册时需持本人学生证,由注册人员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注册凭证,否则学生证无效。
(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事先请假(病假应附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时间。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弄虚作假的,要给予严肃处理。
(三)学生证遗失者,由系教学秘书开具证明,到教务部补办学生证后再行注册。
(四)因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留校的学生,复学前应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学生成绩考核实行学分制。
学生的学习成绩以学分计算,学分是衡量学生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达到并具备培养目标所规定的知识与能力标准的基本依据。学分依照以下标准计算:
1.理论课、公共体育课16学时折合l学分;实训课、实训课32学时折合l学分。
2.集中组织的课外体育活动、实习实训及毕业实习每周折合2学分。
3.军事训练2学分,毕业论文(毕业设计)2学分。
(二)学分绩点的计算
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依据。学分绩点依据学分、考核成绩计算,学分相同的情况下,由于学习成绩、出勤率的差异,学分绩点就存在相应差别。因此,可以作为评奖评优的基本依据。
学分绩点计算公式如下:
课程学分绩点:学分数×(结业成绩—50)/10
(三)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1.学生应参加所属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教学过程及考核,并完成教师布置的各项学习任务。每门课程结束后均须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应按学院统一安排参加考核,考核合格即取得课程学分,考核不合格不取得学分;
2.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正常考核不合格,可参加该课程修读学期的下一学期开学前的补考,补考合格者取得相应学分;补考不合格,必重修;
3.实践性教学环节及考查课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补考,直接重修;
4.期末考核卷面成绩低于30分者,无补考资格,直接重修;
5.结业考核成绩的评定,原则上采用平时成绩与期末考核相结合的过程考核方式,采用百分制计算;
6.缺考、违纪、、无考试资格等,按实际情况记载,结业考核成绩按零分计;
7.经补考合格的课程结业成绩终按60分记载;
8.经重修及考核合格的课程结业成绩终按60分记载;
9.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的成绩的评定按五级分制评定:优、良、中、合格、不合格。
10.学生听课时数不少于该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二,并完成该课程的全部实验及规定作业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准参加考核。否则必修课和限定性选修课不准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核和补考,重修;其他选修课须重修或者改修其他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必重修。
11.任课教师负责于该门课程考核前一周,将不准参加考核的学生名单上报教务处审核,由教务处通知学生处及辅导员。
12.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考核或补考的学生,应该于该课程考核前一周内申请缓考。申请缓考者必在考核前由本人申请,经学生处桉实后,报教务处审批并备案,方可缓考。因病缓考必经学院指定医院或二级甲等医院诊断并提供诊断证明。
13.正常考核的缓考考试与补考同时进行,补考的缓考考试与重修考试同时进行,所取得的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如正常考核的缓考考试没有参加,则必参加补考的缓考考试,否则该门课程按缺考处理,因个人原因缓考失去的考核机会不予追补。
14.正常考核擅自缺考者取消补考资格。重修考试缺考视为放弃考试机会。
15.凡需参加重修的学生,必在学院规定的重修时间内按教务处的相关安排统一进行相关学科的重修及考核。无特殊原因,逾期将不予重修及考核机会。
16.课程考核违纪、作者,该门课程此次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不准参加后续的正常补考或重修。
17.因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本人申请,学生处同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一次考核机会。
(四)学业预警机制见《哈尔滨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业预警管理办法》(试行)
(五)重修、重选、缓考、补考
1.考核不及格课程,可以重修。必修课原则上应随班重修(考核成绩在50分(含)以上者,可以申请自学重修,完成平时作业,参加期末考试)。在学期间重修次数不限,考核成绩按实际得分记载。学生成绩排名时,重修及格成绩按60分计算;重修不及格时,成绩按后的一次计算。在规定的高学习年限期满时,重修课程仍不及格者,参照本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2.选修课可重修也可重选。重修和重选课程的考试成绩及考试次数如实记载。学生的某门课程考试合格并取得学分,但对所得成绩不满意也可重修或重选。
3.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合格者须申请重做。重做以一次为限,合格者可取得学分。
4.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学生,须持相关证明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部批准后可为其安排缓考,缓考一般安排在正常考试后两周之内,如遇正常考试后为假期,则将缓考安排在开学后两周之内。缓考不及格者应重修或重选。
5.学生如遇主修课程与选修课程考试时间冲突(或者本学期考试课程与补考课程时间冲突),可事先向各系说明情况,提出缓考申请。学生所属系应与其选修系部取得联系,同时索取相关考卷,并对该生考试时间作出调整。调整后的时间一般应为主修统一考试时间(或本学期课程考试)后的两个小时,组织及监考由各系统一安排,并报教务部审核备案。
6.毕业班学生有两门以下(含两门)课程不及格,既可延长修业年限重修,也可申请毕业前补考,补考只限一次。补考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累计两门(不含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延长修业年限重修该课程,不准补考。按规定退学者不得延长修业年限。
(六)考勤与纪律
1.学生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和各项活动。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缺勤时,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2.学生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申请单,并附有关证明。如病假须由校医院诊断证明,公假须持有关单位证明,事假须陈述原因并出示证明。
3.学生遵守宪法与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大学生守则,自觉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
4.对旷课、迟到、早退或有其他扰乱课堂秩序的行为,按照《哈尔滨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的办法处理。
第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根据《哈尔滨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办法》(试行),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体育课为必修课程。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生理缺陷或经学校医院诊断证明不能正常参加体育教学活动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教务部审核批准后,为其安排体育保健课。
第八条 学院实行学分制教学计划,学生入学后即可按所学的教学计划修业。学院各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为110—120学分。
(一)学生标准学习年限为三年,学生原则上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业。不能缩短或延长修业年限。
对于修满规定的学分、学业成绩优良的学生,按《哈尔滨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提前毕业管理办法》(试行),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查,可提前一年毕业。学生提前毕业应按学院规定的标准修业年限交纳学费。
基本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学生,应在第四学期开学后8周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教研室、系部、学生处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部审查备案。计划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应在第六学期结束前向系主任提出申请,经经教研室、系部、学生处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院教务部审查备案。
(二)对在三年内达不到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要求的学生,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但只能延长一年毕业,延长期内学生须按规定交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第九条 学生根据《哈尔滨应用职业技术学院课程管理办法》和《哈尔滨应用职业技术学院网络课程学习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选修校内其他或者选修其他课程;可以申请跨校选修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为学生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一条 学院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院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按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根据《哈尔滨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诚信教育工作条例》,学院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学生诚信教育活动,以学生诚信档案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学院作为学生诚信教育的主阵地,开展诚信教育为抓手,将诚信教育与传统美德教育相结合,充分挖掘和利用传统美德中有关诚信内容的格言、楷模、典故、故事等,通过诵读、故事会、表演等形式,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在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活动中,使学生感受、体会诚信是做人的根本。将诚信教育渗透到学科教学中,教师在教学中要善于抓住时机,结合教学内容,培养学生诚实守信的品质,教会学生做人,加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以主动适应社会发展对道德教育的新要求。
第三节 转专1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被录取的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许学生申请转: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有兴趣或确有专长,转专更能发挥其专长者,经学院考核认可,可以申请转;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继续学习者,经学校审核认定认订,可以申请转;
(三)学院因停招,使休学期满的复学学生,或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新生,不转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就读。
(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业的,学院优先考虑其转业要求。
(六)确有特殊困难的学生转
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无法继续学习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提交申请的时间一般规定在开学前三周及学期结束前三周;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建议,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校长批准,安排到适合其继续学习业学习。
(七)确有特长或其他专长的学生转
在某一学科方面有特长或有其他专长,并经专家组鉴定后,确认其属于确有特长的学生。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提交申请的时间一般规定在开学前三周及学期结束前三周;经学生所在系部、学生处审查同意,专家组考核通过,拟转入系部同意,学校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校长审批后可以转。
(八)学生转要严格按照学院制定学生转的具体办法执行,均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处审核,由教务处组织相关部门认定,报学校批准,按上级当年相关文件执行。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
第十五条 学生一般在被录取学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院相关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出具证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院。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系部和拟转入系部同意,由转入系部和教务处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院有培养能力的,经学院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转业工作按上级要求时间节点进行。转业的学生未修读过的必修课要补修,已修读的同类课程,成绩合格的可申请免修,其他多出课程的学分经审核后,可计入选修类课程学分。学生一般在被录取的学院完成学业。如果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在本省范围内转学,拟转入学校书面通知本院后,本院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办理。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申请转入本院学习者,亦按上述程序办理。
学生转学,在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十七条 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院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在学院规定的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休学:
(一)因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或因患传染病不宜过集体生活和继续学习者;
(二)在一个学期内因病因事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三)女生婚后怀孕或生育,不适宜在校继续学习者;
(四)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者;
(五)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该休学者。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期可连续休学两两学期,休学次数不超过两次(含两次),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生休学期满,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十九条 学院对休学创业的学生,根据《哈尔滨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休学创业管理规定》(试行),可以为其保留学籍八年,延长其修业年限至八年,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休学创业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可连续休学两年,休学次数不超过两次(含两次),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四年。
第二十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院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院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一条 休学学生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学生申请复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经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做退学处理。
(四)学生复学后,学校将根据学生已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业或相近相应年级进行学习。
(五) 保留学籍的学生,逾期不能按时复学,应在预计复学日前,到校续办保留学籍手续,报学校审批。否则逾期一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有正当理由自愿申请退学的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七)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退学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办理退学手续时,必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署意见,经学生处同意后报学校批准。
(二)退学学生给退学证明。凡在校学习已满一年(含)以上者,可根据相关规定发给相关证书(如肄业证书)。
(三)退学学生,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在一周内办完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所在地。逾期不办理手续者,注销其学籍。
(四)凡退学学生,所在系要将本人在校学习成绩单复制两份送教务部,并注明其退学(离校)时间和原因,由教务部汇总其他材料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五)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并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不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不颁发毕业证书。
正常退学的学生给退学证明,学满—年考核成绩及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毕业于结业等证书的办理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学校在学生毕业前对其在校期间的政治表现、学习情况等各方面作鉴定,鉴定评语填入毕业生登记表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学生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而未达到毕业要求,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三)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虽然未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已达到规定学分的9 0%以上(含9 0分)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四)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院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根据《哈尔滨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实施细则》。学院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严格执行分级责任制,及学生本人签字确认信息的准确性、系辅导员签字确认学生身份的真实性、系领导签字盖章确认系注册工作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实行学院学籍主管人员、职能部门领导、分管院领导三级签字负责制,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上级主管部门注册。
第二十九条 对完成本学业同时选修其他专并达到该专选修要求的学生,由学院发给选修证书。
第三十条 对违反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一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可申请补办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二)补办明书需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系部、学生处、教务处审核,将高考录取名单复印后加盖公章;在两周内将所有材料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补发证明书。